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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卒中学会

聊城市卒中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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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聊城市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Liaocheng Stroke Association,缩写为LCS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聊城市从事脑卒中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卒中防治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学术活动。崇尚医学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卒中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卒中防治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全体会员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卒中防治、保健等咨询、建议;

  (二)开展卒中防治培训、学术交流及合作;

  (三)宣传卒中防治知识,建设新媒体传播平台;

  (四)推广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学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学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学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学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5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学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学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学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学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学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7日聊城市卒中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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