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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建设的显著成就

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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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要点: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基层民主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进。

 

  ■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依法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问题,避免出现无章可循、混乱无序的状况。

 

  ■发展基层民主,必须适应基层实际,顺应群众需要,切实把协商民主落实到基层决策管理的各个方面,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各级党委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以党内民主引领促进基层民主。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效保证了基层民主发展与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一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城乡社区协商作出重要指示。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不断深化。

 

  ■各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创新,普遍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协调等机制,依法厘清权责边界,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适应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提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发展基层民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新的显著成就。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基层民主发展正确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引和重要理论支撑。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基层民主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进。

 

  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要求,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必须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化。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依法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问题,避免出现无章可循、混乱无序的状况。

 

  必须不断拓展实现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广泛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治国理政大政方针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基层民主,必须适应基层实际,顺应群众需要,切实把协商民主落实到基层决策管理的各个方面,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基层民主建设取得重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推动基层民主深入发展。

 

  党的领导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制度建设,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基层民主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各级党委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以党内民主引领促进基层民主。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效保证了基层民主发展与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一致。截至2016年底,全国村民委员会中党员人数约占成员人数的57.78%;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约占村民委员会主任人数的34.23%。居民委员会中党员人数约占成员人数的53.92%;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约占居民委员会主任人数的41.05%。形成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一大批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为村、社区带头人,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地见效提供了有力保证。

 

  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截至2016年底,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者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者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就城乡社区协商、城乡社区治理、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下发文件,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减负增效等出台政策措施。民主选举有序推进,截至2016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参选率达到90%以上,优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班子结构。民主管理机制得到完善,全国98%的村制订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区普遍制订了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充分体现。民主监督稳步推进,农村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形式日渐丰富,普遍实行村(居)务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逐步健全,全国每年约有170万名村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对23万余名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近210万人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力度,严惩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序推进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推动实现村民自治地域范围与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相一致。

 

  基层协商民主渠道不断拓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城乡社区协商作出重要指示。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不断深化。截至2016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把城乡社区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办法。有些地方还围绕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项制定协商目录,明确协商内容,为开展社区协商提供制度保障。全国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已经在城乡社区蔚然成风。“村(居)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群众有序参与的形式不断丰富、渠道不断拓展。

 

  基层民主作用充分呈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各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创新,普遍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协调等机制,依法厘清权责边界,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对驻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监督,充分发挥社区多元主体作用,推进驻区单位共建共享,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格局,健全覆盖城乡、体系健全的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知识普及,促进男女平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满足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从四个方面推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以党内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引领基层民主的原则和程序,以党内监督带动基层民主监督,营造良好政治氛围。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加强和完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方式,明确政治方向,强化支持保障。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带领群众在自治实践中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化水平。推动修订基层群众自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职能定位。围绕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建设。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健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民自治制度机制,探索实现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有效衔接的途径和方法。

 

  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协商。完善城乡社区协商相关法规政策,健全程序规则,确保基层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结合实际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城乡社区协商形式,拓宽基层民主协商渠道。围绕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制定清单、确定议题,引导群众在协商实践中不断提高能力水平。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有机结合,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进一步完善选举监督机制。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法定环节一个不少、规定程序一步不漏。健全完善候选人审核机制,依法依规明确资格条件,保障好流动人口民主权利,坚决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等排除在外。进一步明确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坚决依法查处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选举监督体系,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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