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聊城市脑科医院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聊城市脑科医院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2020年8月20日,经聊城市事业监督管理局审核,我单位依法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聊城市脑科医院
住 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45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 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业务范围:内科、外科、儿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重症医学科、疼痛科。
法定代表人:王继跃
经费来源:非财政补助
开办资金:24456万元
举办单位:聊城市人民医院
相关资质:
名 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2021年3月5日
聊城市脑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聊城市脑科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45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456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聊城市人民医院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儿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重症医学科、疼痛科。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单位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院的公益性。
(二)举办单位行使医院的举办权,行使本院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三) 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五)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决定脑科医院的职能部门设置,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
(六)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七)对聊城市脑科医院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举办单位义务:
(一)指导医院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关心和支持医院运营管理和发展,确保同质化管理。
(三)指导和协调解决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确保聊城市脑科医院办公会决策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正常行使。
(五)确保聘任的党政领导人具备履职条件。
(六)指导聊城市脑科医院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医院管理、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与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整体水平,达到资源共享。
(七)指导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发展。
(八)保障医院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九)指导聊城市脑科医院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十)监督聊城市脑科医院在举办单位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党总支(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向聊城市人民医院党委报告、审批。
(三)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四)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七)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八)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设置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纪检委员一名,组织委员一名,宣传委员一名,统战委员一名,群众委员一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研究提出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技术改造等方案;研究讨论医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研究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员工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及其他需要决策的事务。报举办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医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医院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组织拟定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医院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
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由举办单位统一招聘。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遵照执行举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医师岗、护理岗 、行政后勤岗等岗位。(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员聘用原则、人员考核奖惩、人员管理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在岗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10 月 28 日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待举办单位审批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长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之日起生效。
聊城市脑科医院
2020年8月20日